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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房管理费怎么算(附属用房收物业费吗)

小区停车位归属收取标准及收益的分配


车位归属


停车位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在商品收房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对于此类地面停车位的权属,按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附属,“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算前两款中都提到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车库的归属”,容易使人误解前两款针对的是规划车位,而第三款针对的附属是非规划车位。事实上,收前物业费两款是针对只要该地面停车位是设置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其权属都由全体业主共有,而不论该车位是否经过吗规划许可管理费。因为商品房小区建设完成后,随着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占用业主共有使用权的土地表面,其所谓产权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怎么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用房、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房管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吗,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由于案涉车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也不能举证证明可以办理相关专有产权登记,仅凭该地面停车位经过了规划认可,并不能证明其属于开发商或其他特定主体的专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民事裁定书中也采纳此观点: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管理费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


收取标准


而对于地面停车位,如前分析,不论规划车位还是临时车位,只要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场地,就应当归属业主共有。如果物业服务物业费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停车费标准则需要得到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过(面积与要人数达到2/3以上同意通过形成决议,确定是否收费、如何收费、收益分配等事宜,并办理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收益分配


物业公司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收取汽车停放费,并应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算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对收怎么支情况进行监督,向业主大会报告。所得收益在业主大会成立前,70%纳入住宅专用房项维修资金,其余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未约定的,参照业主大会成房管立前的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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