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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06 48号文件(浙政发2006年48号文件全文)

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消息,为妥善做好2018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下称“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近日明确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问题。


关于过渡性调节金


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8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8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根据相关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2018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


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7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7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8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7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7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7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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