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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票(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票需要写地址开户行吗)


“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能申领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却不能申领。同样是社会组织,同样是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为什么‘待遇’却不一样呢?”全国政协委员陈海刚建议,应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应税收入合法的票据。


陈海刚委员介绍,自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来,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占社会组织总数的60%左右。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亟待解决一个瓶颈问题,虽然是一个较为具体的问题,实际上已经制约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这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应税收入不能开具合法票据凭证。


“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从税务部门申领到普通机打发票,即营业税发票,每开具一张发票就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对于非应税收入却无任何票据凭证可以申领和开具。”陈海刚委员对此很无奈。


“就是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开具合法的票据凭证,有可能这笔资助(捐赠)就会黄了。”陈海刚委员说,现在的问题是,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由此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和资助。而捐赠、资助收入属于非应税收入,但民办非企业单位却不能从财政部门申领到票据凭证。


陈海刚委员指出,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没有列入民办非企业单位,但也没有排除民办非企业单位。”陈海刚委员说,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从事公益事业,应当可以申领捐赠票据。相反,如果开具从税务部门申领的统一机打发票(营业税发票),不仅会缴纳营业税,甚至还可能缴纳所得税,而且由于没有发生应税收入,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存在虚开发票票据行为。


“税务部门曾经设想增设‘民办非企业单位专用发票’,但已过去多年了,并没有付诸实施。”陈海刚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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