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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注册地址要求(北京市司法局服务大厅地址)


《细则》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和异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事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人事档案存放机构,即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人事档案存放机构存档,就可以提交律师执业申请。


《细则》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一是取消专职律师执业申请、重新申请律师执业和异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中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注册,改为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二是取消兼职律师执业申请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改为所在单位同意兼职的意见书。三是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中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改为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服务师执业承诺书。


此外,北京市司法局介绍,《细则》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要求前律师行业存在的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服务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违规兼职、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了律师执业应遵守的规则、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大厅职责,司法局全面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


《细则》明确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注册地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对注册地于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所在区司法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前,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北京市严格遵守从业限制和禁业清单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细则》规定地址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地址条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律师与法官司法局、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有违规会见、行贿、介绍贿赂、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等不正当接触交往北京市情形。


《细则》明确,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注册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要求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不得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劳动关系;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细则》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大厅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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