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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

没开业之前的广告费怎么算?捐赠东西产生的运费人工费怎么扣除?又有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其中明确:


此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国税总局网站上,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小慧精挑细选了7个最具有代表性的,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七大热点问题

1、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认和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优惠政策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4、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哪些固2020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最新年度计算折旧。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个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最新12月31日。


6、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2020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这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这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


一、国债利息收入


这里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减免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七、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相关收入


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九、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减免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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