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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存货损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

在年终结账时,各个企业都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年度盘点,尤其对于生产和商贸销售企业来说,存货占全部资产比重较大的情况下,资产盘点工作尤为更重要一些。如果在盘点时发现库存商品账实不符应该如何处理呢?


下面我们从不同的情况暂行来具体分析一下。


1、存货如果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
应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具体会计处理可以参考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然后经过报经批准后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如果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


应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条例权限报经批准后,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具体会计处理可以参考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新增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然暂行后经过报经批准后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会计处理依据:


《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细则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增值税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处理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细则例损失》第十条 下列项增值税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新增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条例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存货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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