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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公司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33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第三条 坚持“先保后征”,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助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参保。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认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和对象,及时组织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在征地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提交认定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腾冲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注销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人员。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开展。


 第八条 新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一)征地后人均(按被征地时农业户籍人口计算)耕地面积大于0.3亩(含0.3亩)或被征地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含0.3亩)的;


  (二)已经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在职在编及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


  (三)征地协议签订时,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四)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导致土地减少的;


  (五)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腾冲市的;


  (六)征地协议签订后,在办理参保手续期间死亡的;


  (七)其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填写《腾冲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经村民小组长签字后报村(居)民委员会汇总。


  (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复审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四)终审及补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及征地清册复印件等一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助手续。




第三章 缴费补助标准和参保缴费方法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多少的被征地农民,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1000元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每年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每年可凭缴费凭证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十一条 已按《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注销)的通知》(腾政发〔2011〕97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规定衔接:


  1.本办法施行时未年满60周岁且按《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腾政发〔2011〕97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累计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原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2.本办法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且按《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腾政发〔2011〕97号)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缴费及政府补助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标准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不低于《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县被征地农民个月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腾政发〔2011〕97号)所核定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二)已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腾政发〔2011〕97号)继续享受定额补助(补助17000元,一分8年补助,每年补助2125元),记账补助结束,终止关系。


  (三)衔接后重复参保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后进行清退。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记入其个人账户。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于次年6月30日前持缴费凭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在享受补助过程中死亡的,停发(缴费补助。


  第十三条 参保缴费补助时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在单位就业,已在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用人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享受缴费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助。


  第十五条 已参加城腾冲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险种之间的衔接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58号)规定办理。




第四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设立被代理征代理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提的、在申报建设用地时缴纳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风险准备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腾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一个月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结合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按时将所需资金划拨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出专户。由人记账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据实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补助金额划入个人账户,并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个月补助的核发工作。


  第二十条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多少出让纯收益5%的标一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 就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腾冲,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培训,并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第六章 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计提任何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少钱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分别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宣传,提供征地清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初审、认定、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腾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认定,提供公司土地承包情况、承包地经营权确权情况,做好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专户管理、资少钱金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认定被征地情况,做好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做好参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及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人口认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 亩的认一个月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障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保山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保山市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


原标题:《腾冲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全文发布!


审核:祝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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