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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报告的回复意见(审计保留意见)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报告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保留 审计一、根据工程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意见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保留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工程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回复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的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回复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的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民事判决书


  (2012)民报告提字第205号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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