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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鉴定(文书鉴定的方法)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先后经过了战国至秦代的萌芽时期;汉朝至唐朝的形成时期;在宋元时期达到比较成熟期,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全面、系统、严密的制度体系。期间,产生了被称为 “法家检验三录”的法医专著《洗冤集录》、《唐律》、《平冤录》、《无冤录》。由此可见,从古代开始我们就非常重视司法制度和司法鉴定或文书鉴定制度的建立,这也给现当代的司法体制和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诸多的借鉴。


在各类案件侦破过程中司法鉴定是从古至今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真相的重要环节。而其中的文书鉴定更是最为基础、也是适用范围最广的鉴定类型之一。从我国唐代的《唐律》“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受杖死、车马伤人等规定可以看出唐代的刑事司法鉴定活动是相当普遍和系统的,由此产生的一些关于书证鉴定的事例对当今的司法鉴定活动仍有思考和借鉴意义。


在唐代张鷟朝野佥载》卷五中就记载了一个关于书证司法鉴定的故事:当时身为湖州佐史的江琛为了陷害刺史裴光,将裴光写的判书上的字割下来,拼凑成一篇合理通顺的文章,诬陷他给徐敬业写了谋反书信并向朝廷告发。皇帝立刻派御史去审问裴光。裴光回答说:“这信上方法的字是我的字,但说的话却不是我的话。”为了查明该案件,皇帝前后换了三个御史去审判该案,但都不能定案。当皇帝为此事苦恼文书时,有大臣上谏说张金楚有能力查明此案。皇帝便鉴定命令张金楚进行此案的真相调查。张金楚最开始仔细查看信件后并没有看出什么破绽。可有天午饭后,他躺在屋内的西窗下,拿着信对着日光看时,猛然发现信上的字都是粘贴拼凑而成的,而平铺在桌上时是看不出的。于是,他召集了部分司法官员,当着众人的面,让江琛把信件放在一盆水里,结果定的纸上的一个个字都散开了。至此,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皇帝大悦赐予张金楚黄金百两。


在上面的案件中,书证鉴定直接影响审判和裁决结果的作用得到了很好的展现,充分体现了文书鉴定在分析案情,查明案件真相,精准锁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在诬陷诬告犯罪中的有效作用。随着清末修律,中华法系的瓦解,清末民国时期出现了短时间的近代转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基本上全面照搬前苏联司法鉴定制度的模式,随后在学习借鉴西方现代司法鉴定理念和鉴定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几十年的探索改革,修改完善,建立起当前的司法鉴定制度体系。由此说明,古代司法鉴定机制也许在制度和实践上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在一个相对合理制度的概念框架下,无论其在制度实践还是在检验技术上,对我国当代鉴定制度,特别是文书鉴定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现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文书鉴定”一词已经有了新的时代意义,它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以及电子文档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面对这些全新的定义,一方面我们感叹于时代的飞速前进,无论文书载体还是文书鉴定方式都有了新的变化,另一方面更是对我们的一种提醒,文书鉴定,乃至整个司法鉴定大项,都要在规定和实际的操作中严密谨慎。


那么,关于文书鉴定这方法一司法鉴定方式,小编进行了以下思考。


首先,是文书鉴定前的文书样本搜集环节,文书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这种重要性在鉴定工作开始之初便已经存在。倘若在最开始的文书样本搜集工作上出现差错或错误,那之后的一切鉴定工作即使再严密,也毫无实际意义,反而会造成司法鉴定的失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基于这样前期重要性的考虑,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在对文书进行搜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避免一味主观决定证据与否这样的错误情况,在搜集时按照合法方式取得书证,当然在对文书样本进行整合时,也要时刻保持专业性、客观真实性和文档的完整性,以尽可能的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其次,是对整个文书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的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民事案件数量鉴定增多,随之而来的就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需求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的参差不齐,司法相关组织部门一定要严格设置资质考核标准线,制定权威的资质审核准则和规定,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在加快形成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对社会大众来说渐渐变得不那么陌生,司法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成为至定的关重要的一个节点,就像前面所提到的,文书鉴定这种基础性的司法鉴定类型,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无论是其社会地位还是司法作用都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们相信,在未来的法治建设和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发展过程中,文书鉴定乃至整个司法鉴定都会变得更加系统、精细和规范,会在自身规定和制度完善的同时,发挥制度自身的辅助甚至独立价值作用,更好的提高整个诉讼过程的司法效率,更加适合社会发展的路径,如此既是对当事人人权尊重和保障的体现,更是对一切以人民为中心法治中国的有效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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