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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个体户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体户一年交多少税)

6月19日,“个人所得税调整”消息一出,全国轰动。可是,很多小伙伴还是不知道怎么计算,到底有哪些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变化。不急,计支宝带你一探究竟:


事 件 回 顾 :


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交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重点内容如下:


个人所得税第7次调整,说了啥?


一、税率变化?

如下表,可以看出中低收入的税率将降档或部分降档调整。


图:计支宝原创图解,政策更通透


二、如何计算?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四项所得一年总收入在5000元/月(6万元/年)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6万每年的就要缴纳个税。


图:计支宝原创图解,政策更通透


例如,在某公司工作的小明,每月应发工资为10000元,其中五险一金缴纳2220元。


调整前:323元 PK 调整后:173元


个税调整之前:


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2220)= 7780元,参照上表,扣除3500元,对应10%的税率。


应纳税额为一年:


7780-3500=4280*10%-105=323元


个税起征点调到5000后:


当月小明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合计为:免征额5000元 五险一金2220元 = 722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2220-5000)= 2780元,参照上表,对应3%的税率。


那么当月应纳税款为2780 10%-速算扣除数 = 173元。


如果小明的薪资为20000元的话,应纳税多少呢?


个税调整前:


应纳税额:20000-4440(五险一金)-3500=12060


应缴纳个税为:


12060*25%-1005=2010.00


个税调整后:


应纳税额:


20000-4440-5000=10560


应缴纳个税为:


10560*25%-速算扣除=交1635元


三、专项附加扣除尚待明确

还有一条非常引人关注,这将是一个重要的改变。这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职工家庭将考虑刚性支出的相关负担。


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但是这些专项扣除细则尚待明确,很多理解可能跟大家通常理解的有一些差距:


比如子女教育支出,普通家庭的课外培训班支出是很难纳入抵扣范围的。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抵扣的范围额度也待明确,如果租别墅和群租房的租金同样扣除,那就存在更多的税负公平问题,毕竟草案也提到重要的一点就是反避税。


在具体操作上也有很多待细化的东西,比如专项附加扣除是代扣代缴还是个人年度申报时由个人申请退税?相信这些细则应该会尽快明确。


图:计支宝原创图解个税7次调整


四、相关问题

Q1:起征点是多少?


此次个税方案调整后,首先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我需要交税吗?”


旧: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确认过眼神,都是要交税的人,那么下面这些问题,你非常有必要了解一下。


Q2:税率有何变化?


工薪阶层得到的减税礼包,还不止提高个税起征点,税率的级距调整也颇具看点。按照草案的内容,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具体是:现行税率为10%、20%、25%级距有调整,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Q3:不同城市的你,能“赚”多少钱?


今天,被提及最多的问题莫过于“我能少交多少钱”。在这里,计支宝为大家粗略地算了一笔账。


根据公式:个人所得税=(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免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所以,各地工资收入水平不同、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不同,也会影响个税改革后的税后收入。


在计算模型中,选取了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城市,以国家统计局201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但是由于个体之间在五险一金,特别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上存在较大差异,而五险一金又并不是我们此次研究的变量。加之在计算中发现,各个城市的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比较接近,大致在18%~19%之间波动,为了排除这一因素干扰,在计算模型中统一将五险一金设定为18%。(模型仅供参考)


对比表一、表二可以看出,在个税方案调整后,首先,对于北京、上海两座城市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因为起征点的提高,加上税率由此前的20%直降为10%,对于这两座城市而言,其每月可以“赚”近300元;其次,对于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四座城市的人而言,也可以“小赚一笔”,大约可以少交100多元;而对于成都、西安、武汉和郑州这些城市而言,其原本的税率本就不高,而且在职员工工资平均水平也相对较低,所以对这四座城市来说,个税方案的调整对其影响较小。


Q4:纳税对象是谁?


旧:用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实质上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但无明确概念上的分类。


新:草案借鉴了国际惯例,明确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并将判定区分两者的标准调整为是否居住满183天。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Q5:什么时候开始实行、各地有无区别?


据税务局朋友介绍,相较于5月1日开始执行的下调增值税改革措施,本次个税修正案(草案)性质略有不同。前者属于对“暂行条例”的改革,除统一改革内容外,部分政策在落地时,各地会有因地制宜的取舍调整。


而该个税修正案(草案),属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法”。若相关修正案能够通过,其中多将正式规定统一的起始执行时间,执行修改的内容很有可能也将全国统一。


Q6:多久交一次?


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新: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务局的朋友猜测,这多是由于新增的“子女郑州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难以按月度量)


Q7:哪些收入被征税?


旧: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多少,实行不同征税办法。


新: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共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Q8:哪些项目能被扣除?


旧: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新:以上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


附-财政部解释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修改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内容。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

起征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起征点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个人所得税家税收权益。(第一条)


(二)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郑州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一年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税算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多少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税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级距保持不变。(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第三条、第十七条)


(四)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五条)


(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第五条)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个体户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条)


此外,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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