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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个人所得税核定 个体户怎么核定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系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税务机关具有拘束力


核定征收权也称之为推定课税权,是一种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行使核定征收权即意味着做出了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为税务机关行使核定征收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税种法规也有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个体户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就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具有鉴定权,并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对征收方式进行调整。目前,国家层面尚无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相关规定,仅有部分省市发布了具体操作潍坊通知,如北京市《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6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2月开展下一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怎么工作。除特殊情形外,征收方式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对于新办的独资、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而对于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鉴定结果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相应税款后,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撤销原核定征收鉴定、如何撤销原核定征收鉴定以及纳税人如何进行核定争议救济等事项无论国家及地方层面均无明确依据。由于核定征收权是一种行政行为,核定征收的确定、调整、撤销等均需具备法定要件,税务机关经鉴定确定企业施行核定征收后,所有当事人包括税务机关均受该行为规制内容的限制。在税务机关完成鉴定,确定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后,除特殊情形外,税务机关无权在鉴定程序之外调整或撤销核定征收鉴定,其认定核定征收“无效”,要求企业调整征收方式进而补缴税款的行为,超越了法定权限,将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核定征收”系核定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约定的税收优惠条款,合法有效


从目前我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实践来看,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多数招商引资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约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作为一种税收征收方式,严格来讲并非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实践中,多数地方政府均以核定征收作为吸引企业投个人所得税资的税收手段,佐之以税款返还等优惠内容,固化为行政允诺条款写入投资协议。而各个投资企业亦将包括核定征收在内的综合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其入驻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核定征收与其他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共同形成了各地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的税收优惠条款,因而,应当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参照处理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核定征收事项。


2014年底,国务院颁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许多招商引资企业受到了巨大冲击。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防止矫枉过正,《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暂停了62号文的专项清理工作,还特别明确了“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暂停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是应对国家经济下行之举,更契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形势与税收管理实际,也为行政机关和企业提供了解决冲突的途径。由此,若行政机关与企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核定征收,根据25号文的规定,在25号文发布之前已经履行完毕的投资协议,对于适用核定征收进行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不得“翻旧账”,不能要求企业或其股东就已经结束的交易事项重新查补税款;在25号文发布时正在执行中的投资协议,出于保障已投资企业的利益和维护政府公信力的考虑,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应当继续执行。若行政机关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履行约定义务,则企业有权追偿。


三、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潍坊讯驰置业公司诉安丘市政府行政协议案中,法院认为:在市政府对地方性财政收入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将税款由市政府予以返还,属于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再例如,全椒盛华公司诉全椒县政府行政协议案中,法院认为:全椒县政府为了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以促进新区建设和发展,所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应认定为对盛华公司所作之行政承诺。盛华公司即获得了承诺项下的税收优惠,对这种优惠有了行政法上的正当预期。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有权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事积极的管理活动。对缺少行为法依据,但具有组织法依据的行政允诺行为,不能以缺少行为法上的明确授权而否定其效力。因此,政府应按照所作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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