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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盈余分配时,何时能分到,何时不能?又有哪些涉税问题?

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最终是为了获得利润,这是公司的营利性质决定的。但现实中,有的公司盈利了,却以各种理由不给股东分配利润,导致股东与公司对簿公堂。

如下两个案例,同样是股东请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关键差别在何处?那么何时能分到,何时不能呢?能否获得分红,谁说了算?

案例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判决的(2019)粤03民终2492号案件中,陈某持有公司7%的股权,公司2015年至2016年度未向其进行盈余分配,陈某起诉,要求分配利润,未获法院支持。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呢?

案例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4日判决的(2019)川01民终2300号案件中,公司股东为曹某、杨某二人,公司于2018年3月出具《未分配利润总汇表》,确认截止2015年底未分配的利润总额,其中杨某应分得利润1835922元。二人均签字。杨某起诉,要求分配利润,获得法院支持。还是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这里法院又支持了呢?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条件

01公司是否向股东进行盈余分配(分红),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是否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当年的利润应按如下顺序使用:(1)弥补往年亏损,(2)缴税;(3)提取法定公积金;(4)提取任意公积金;(5)股东盈余分配。企业盈利状态是个动态的过程,如果当年盈利但不足以弥补往年亏损的,即便当年盈利再多也不可向股东分红。即使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还应分得的利润退还公司。

02公司即便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向股东进行盈余分配还取决于公司的意志。

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可能需要进行资本积累,留足资金进行研发、扩大再生产,还需要根据经营状况留足资金应对变化莫测的市场环境。如果公司挣多少就给股东分多少,则注定难以长远发展,因此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当年利润。这是公司自主判断的范畴,行政和司法都不应干涉,不能越俎代庖替公司做出决定。只有公司依法做出盈余分配的决议时,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才由抽象转为具体。

03公司决定向股东分配盈余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如无特别说明,下文的“股东会”泛指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形成会议决议。鉴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东人数较少的特点,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利润分配方案一致表示同意的,则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董事会无权就公司是否进行盈余分配做出决议。

为什么案件二会诉讼成功呢?

通过上述的解读,文章开头的两个案例出现不同判决就好理解了。

案例一深圳中院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请,理由在于为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和自治主体的商业判断范畴,公司可根据市场行情及公司发展规划,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是否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司法一般不干预。该案陈某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亦无充足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故不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成都中院支持杨某的诉请,理由是尽管公司未作出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但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均在《未分配利润总汇表》上签字属于“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利润分配方案一致表示同意“的情形,故符合盈余分配的条件

其次股东能否获得公司分红,谁说了都不算,必须满足法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无论作为投资人的股东,还是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都应当充分尊重商业规则和法律规则,对抗只会双输,合作才能共赢。

企业关注的8个盈余分配涉税问题

01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分红?

公司在有盈余的情况下,而且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了,这种情况下可以分红。

02公司亏损,没有利润能否给股东分红?

没有利润不允许分红

03股东约定按照认缴比例分红是否有效?

股东约定按照认缴比例分红是有效的。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04法人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取得的分红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是提醒大家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切记不要为了避税目的。

05股东在分红前必须要先计提盈余公积吗?

是的。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应为税后利润的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06有了税后利润必须向股东分红吗?

目前没有严格规定必须分红。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利润属于董事会、股东会决策范畴。

07企业已经宣告了分红但是一直挂账未分配,是否需要扣缴分红的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0什么是代持股?税法上是否认可代持股现象?代持股东取得分红也要缴纳个税吗?

所谓代持股,其实是一种委托持股的方式。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法律行为。 代持股协议有效。

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A.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B.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

C.“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

D.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在税法上,没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这一概念,税法上的股东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所显示的股东名册。一旦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所显示的股东名册发生变更,是需要根据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代持股东取得分红也要扣缴个税。

以下四种情形分红免税情形一

法人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情形二

外籍股东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情形三

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情形一

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为了鼓励股民长线投资、价值投资,出台了差别化交税的政策,也就是股票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免税

参考: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其营利的市场属性,创造更多的价值,则需要熟悉公司法的规定,树立合规意识,重视公司治理结构,减少内耗。关注新商税,为您提供更多实用涉税相关知识,为企业扩大规模打下扎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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