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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干货!企业红字发票开具常见问题汇总!

1、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业务,现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要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就包括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因此,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再通过该系统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哪些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呢?

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如果不符合上述红冲情形,仅因专票超过认证期限未认证而开具红字发票,是不允许的。

3.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

红字信息表节选▼

总结: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4.5月1日前已按17%、11%开具发票的业务,现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要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红字发票应按原适用税率17%、11%开具,需要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的,也应按照按原适用税率17%、11%开具。

5.符合转登记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要如何处理?

答: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

答:不需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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