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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某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池能源系统的研发,截止2021年4月30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200万元,公司股东为自然人李某和王某。李某和王某决定以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拟委托度巴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二、分析
度巴的顾问老师了解到公司的实际需求后,内部进行了分析,如果以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李某和王某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相应的税率为20%,李某和王某共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20%=800万元。
度巴将相关的税负成本详细给李某和王某进行了解释,建议暂缓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同时,建议李某和王某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等方式,将相关利润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该操作后,股东李某和王某可以大大的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税负率余额为3.8%。通过该操作,李某和王某节税的金额为:
800-4,000*3.5%=660万元。
然后,李某和王某再以投资款的方式进行投资款的实缴。
三、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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