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刘先生将名下的一套房产通过中介出售,售价60万元。不到一个星期,中介就联系好了买家。办理过户手续前,中介提出建议,在合同中把交易价改成40万元,剩下的20万元房款完成过户时由买家支付给刘先生,这样能省下不少税费。为了打消刘先生的顾虑,买家也提出,避税房款可以先付给刘先生30万元,完成过户后再付剩下的30万元,刘先生予以同意。双方遂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刘先生也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但没想到过户手续完成后,买家却以“剩余房款为10万元而不是30万元”为由拒绝支付当初口头约定的30万元余款,双方发生纠纷。
公证解读:
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有时为了规避法律或谋取利益(尤其是为了少交税费)的目的而选择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阴阳合同”。当事人为了规避国家税收监管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包括双方已签字的网签合同)故意隐瞒真实交易价格,则该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主张合同全部无效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本例中,刘先生与买家在“阳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的约定系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造成国家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少,同时,由于该交易价款不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将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应当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报记者 王晓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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