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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抗善意第三方(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大家好,本期的陇姐学法我们学习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知识。


首先一起来看今天这个案例。


张武和王红于2014年结婚。婚后为买房需求,张武和王红于2015年在刘梅处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5年内还清,借款不计利息。2019年,张武和王红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各分得一半,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2020年,刘梅的借款到期。刘梅向张武催要借款,张武称自己无力偿还借款。后刘梅又向王红要求偿还借款,但王红称自己已经与张武离婚,且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债务由张武承担,自己没有还款义务。后刘梅又多次催促张武和王红,二人仍未向刘梅还款。刘梅无奈,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武和王红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武、王红与刘梅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张武、王红给刘梅出具的借条及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等为证,足以认定。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武和王红在离婚时的约定并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借口,并不影响二人对刘梅的偿还借款义务。虽然在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如何清偿债务,但这种清偿不得对抗合法债权。离婚时,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的债务时,不管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如何,夫妻双方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武和王红共同向刘梅偿还借款10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知,离婚时的债务分割,只是原夫妻双方内部的事,对外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善意第三人;只要离婚前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就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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