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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要求什么时间实缴(注册资本无需实缴是从何时开始的)



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老规距,还是两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你不能起诉股东要求提前出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股东对出资是有期限利益的,而且这个出资期是通过公司章程公示的,做为与公司交易的你,是明知道这个期限存在的,你既然愿意交易,就应该承担这种风险。期限利益是啥意思呢?我打算10年后出资,意味着这钱十年后我才放进公司,那这10年钱放在我这里,不用放公司,这就是我所享有的时间利益,而这个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两种观点各有所持,哪种观点最后胜出呢?第二种。


我看最高院出的一本书,最高院法官认为这种期限利益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那债权人就傻眼了,是不是意味着不能和认缴制的公司交易啊?万一认缴期是50年,能不能活到那个时候都不定呢!


不担心,法律上的设计通常有救济途径的。怎么解决呢?申请公司破产。


如果你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你到法院起诉要求股东补足出资,按现行法律理解,你通常是要败诉的。但是,如果你以公司支付不能为由,申请公司破产,管理人进场后,就会要求股东补足出资,这个时候,股东不受期限利益的保护。


还有种救济方式,银行和公司发生借贷关系时,通常要求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连还保证人。虽然这种方式被学者批判为保证泛化,使银行疏于进行真正项目调查,只知道用简单粗暴的保证责任来解决。但是,简直粗暴确实管用。可惜一般人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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