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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具体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

一、费用扣除前提(业务真实 在租赁关系)


对于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费用,如果存在租赁关系,即签订租赁合同、开具租赁发票、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的,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租赁关系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租赁费扣除条件


其中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代开发票时,业务真实,没有其他特殊要求。





汽车租赁代开发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有没有额度限制?是否必须本人前去开具?




答:若您咨询的是自然人出租车辆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如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真实业务开具,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未限制金额,为了避免信息冒用,建议出租方本人携带有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三、租赁费个人所得税(扣缴)


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扣缴个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提醒】即使每个月租金不到800元,个税不需要“缴纳”,也是需要扣缴申报的。




四、扣除费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 税前扣除凭证)


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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