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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基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首违不罚’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创新。首次纳税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很多,不知晓政策细节和疏忽大意是很多中小企业和初次纳税人违法的原因。‘首违不罚’有利于提升执法效率,降低遵从成本,促进税收遵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认为。


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有关要求,2020年7月1日,山东省税务局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在法治框架下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制发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24项轻微涉税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占税收违法行为事项的44%。自2020年8月1日该政策实施以来,全省税收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213户次,同比增加1988户次,行政处罚次数大大减少,有效降低了遵从成本,促进了税法遵从。


附:山东“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5、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6、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8、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1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1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1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13、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14、拆本使用发票的。


1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1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1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1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1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0、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21、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22、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


24、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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