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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号文件缴纳义务人(2016年财税12号文件缴费人政策解读)

朱永春(中伦律师事务所)




在风险投资中,创业团队往往是投资人考察的首要因素,风险投资领域也一直流行“投资就是投人”的说法。投资人通常希望在交易文件中规定相关员工条款,以激励和约束创业团队的核心员工可持续为公司提供长期服务。作为投融资条款系列文章之一,本文拟对风险投资中涉及的员工条款进行分析。




一、 员工条款的设定基础



从投资人的角度,员工条款的设置往往出于下述主要目的:现有创业团队的核心员工在投资完成后可继续为公司提供长期服务;公司随着发展的需要可吸引合适的人才加入。从公司/创始人的角度,员工条款的设置有利于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但亦会增加创始人的义务:除公司创始人之外的其他核心员工往往不是交易文件的签署方,需要由公司创始人承诺并促使该等员工履行交易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公司的相关激励股权很可能要求由公司创始人预留/提供等。




员工条款没有统一的定义和范围,其具体约定内容通常会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尽职调查结果等有所不同。但通常来说,除了对员工情况的相关陈述和保证条款(可参见我们此前文章《风险投资条款系列解读 |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相关内容)外,员工条款通常包含下述内容:(1)对核心员工的服务期限、保密、竞业禁止等方面进行约定;(2)为激励既有核心员工以及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约定股权激励的相关安排、方案或计划。




二、核心员工范围



核心员工的范围一般来说是交易文件的必备内容,需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列出,否则对于核心员工的相关安排/约束就难以落实到个人。核心员工范围没有一定之规,往往由投资人与公司/创始人根据公司运营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如果核心员工的范围约定过广,相对容易发生核心员工违反员工条款的情况,从而导致创始人或公司产生违约责任;亦可能导致公司进行员工管理的时候面临不合理的约束或限制。因此,从公司/创始人的角度,往往希望在约定中尽量缩小核心员工的范围。但如果核心员工的范围约定过窄,无疑会削弱相关员工条款的约束作用,难以消除投资人的相关担忧。因此,一般建议核心员工的范围包括公司的创始人和其他对公司确实具有重要性且难以替换(替换成本高)的员工,如公司的核心管理层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三、服务期限



为确保公司与核心员工之间雇佣关系在投资完成后的持续稳定性,投资人通常倾向于在交易文件中要求创始人/公司承诺保证核心员工在公司至少持续服务一个较长的约定期限或者要求核心员工重新签署令投资人满意的劳动合同(通常要求服务期限不少于交易完成后3年)。如果投资人要求的核心员工服务期限与相关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不一致且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短于交易文件约定的服务期的,公司需要相应变更核心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以满足交易文件的要求。




如果公司根据投资人的要求延长核心员工的服务期限或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可能造成公司隐性员工成本的增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过失等特殊情形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的,再次续订合同时除劳动者另行要求,否则公司有义务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核心员工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或延长原有劳动合同的期限,均很可能被视为上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1]。如果公司不想在劳动期限届满续签时被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需进行提前筹划;同时也要避免核心员工的范围规定过广。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过错情况的,劳动者可无需提前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创始人/公司在交易文件中有关核心员工(尤其是非交易文件签署方的核心员工)服务期限的承诺履行亦依赖于相关核心员工对劳动期限的遵守、不行使单方解除权。为降低创始人/公司违反承诺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亦应采取其他措施(如下文将讨论的竞业禁止/限制、股权激励等安排)增加公司对核心员工的吸引和约束。




四、保密、竞业禁止/限制



如果公司与核心员工之间没有令投资人满意的保密、竞业禁止/限制安排,投资人往往会要求公司与核心员工重新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在交易文件中一般也会有创始人对投资人作出的相关竞业禁止/限制安排承诺)。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有时投资人也会要求公司与研发人员之间签署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以明确职务开发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投资人一般都会要求公司的核心员工(包括创始人)均应对公司承担相关保密、竞业禁止/限制等义务,以促使公司的核心员工能够将精力运用公司的发展、避免/减少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保密、竞业禁止/限制等条款通常要求:(1)保密义务:包括保密信息的范围(明确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信息亦属于保密信息)、保密期间(一般为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一段时间)、保密资料的管理(任职期间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前提下使用保密资料,以及离职后归还或销毁其掌握的保密资料原件或副本)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及(2)竞业限制安排:在职期间及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不会直接或间接以雇员、顾问或其他任何身份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冲突的业务,以及从事相关活动。




无论是从投资人的角度还是从公司与创始人的角度,总体而言,核心员工签署保密、竞业禁止/限制条款本身是对公司有利,双方对此应无过多争议。




五、股权激励



在风险投资过程中,股权激励是投资人很看重的一种员工激励机制,不但有利于激励现有创业团队为公司提供长期服务,也有利于公司吸引新的人才。如果公司没有股权激励安排或现有的股权激励不能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投资人往往会要求创始人承诺提供/补充股权激励安排。由于风险投资对投资交易完成的时间具有较高的要求,交易文件的股权激励条款往往对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而不会明确具体的股权实施方案。相关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 激励股权来源:由于投资人对公司的估值里一般已考虑股权激励将给公司带来的发展作用,因此投资人一般要求公司的股权激励安排不应影响投资人的权益;否则的话,投资人可能相应调低公司估值(关于股权激励对公司估值的影响,可参见我们此前文章《风险投资条款系列解读 | 公司估值》的相关内容)。激励股权往往直接或间接由创始人股东提供:(a) 由创始人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提供给设立的员工激励平台;或者(b)在交易完成之前或之后,由员工激励平台按照低于投资估值的价格(账面价格或名义价格等)先行增资。




(2) 股权激励设置时间:多数情况下,投资人会要求在投资交易交割之前公司设立持股平台并完成持股平台的持股(但不要求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激励对象)。创始人和投资人有时不能在交易交割之前确定股权激励方案,双方为了尽快完成交易的交割,可以将股权激励方案的设置作为交割后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在交易文件中就后续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作出明确承诺(至少确定创始人应提供的激励股权数量以及对投资人本轮投资估值的影响)。




(3) 激励对象:通常情况下,交易文件中不会明确股权激励的具体激励对象,而会把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规定由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股权激励委员会)决定。由于创始人往往已持有公司较大比例的股权,为了充分发挥股权激励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一些交易也会明确把创始人排除在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内。




(4) 新增股权激励:对于不在交易文件规定的后续新增股权激励计划,投资人往往希望能够具有相应的投票权或否决权,避免其持有的公司权益被不合理稀释。




六、结语



在风险投资中,员工条款的整体安排较为惯常,一般情况下不会成为投资人、公司/创始人谈判争论的焦点。但员工条款相关安排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反而相当重要,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亦需要各方对此投入更多的关注。





[1] 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2016年度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特别提到了通过变更合同期限来规避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具体信息详见: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44/201612/598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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