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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缴纳税款再缴纳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青岛苏宁置业预收购房款延迟纳税未交滞纳金,收到退回的预收房款后申请退税未被同意。青岛苏宁置业上诉至法院,法院最终驳回上诉,认为购房款退回原来缴纳的税款可以退还,因延迟纳税产生的的滞纳金企业仍然要征收。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青岛苏宁置业收取了苏宁电器集团的“购房诚意金”4.193亿元。


2013年5月31日,青岛苏宁置业将上述4.193亿元的诚意金按照预计利润的20%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7月,青岛苏宁置业将上述4.193亿元退回苏宁集团,收款收据中“收款事由”显示为“退购房诚意金”。


2014年7月31日及2015年5月27日,青岛苏宁置业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申请退税,未被同意。


2017年7月27日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做出青地税稽处[2017]6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青岛苏宁置业2011年收取的“购房诚意金”依法应当在2012年所得税申报期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青岛苏宁置业于2013年5月缴纳,依法应当收取滞纳金。


青岛苏宁置业不服,一直上诉至中级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购房款退回已缴纳的税款应退还,购房款当初延迟纳税涉及的滞纳金仍然要征收。




案情提醒

上述案例中,非常明确的一个事实是:青岛苏宁置业在2011年收取“购房诚意金”作为预收购房款在2013年5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既然是预收购房款,税务机关认定应在2012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依法应当收取滞纳金。


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审判结束后,即使主管税务机关认可退税,也不会因为青岛苏宁置业申请办理税款退库,而免除其在2011年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即青岛苏宁置业想要取得退税,就必须先缴纳2011年12月-2013年5月延迟纳税而产生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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