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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下列关于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


FOB:一般指船上交货价,船上交货价亦称“离岸价”。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在装运港被装上承运人船舶时即完成交货。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即CIF=FOB 保险费 运费。


CFR: 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




外贸报价方式


交货地点


运输


保险


出口手续


风险转移


所有权转移


FOB


离岸价


装运港


买方负责


买方负责


卖方负责


装运港船舷


随交单转移


CIF


到岸价


装运港


卖方负责


卖方负责


卖方负责


装运港船舷


随交单转移


CFR


成本加运费


装运港


卖方负责


买方负责


卖方负责


装运港船舷


随交单转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基本原则是: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因此无论是内销还是出口,无论合同条款如何约定,均应按照准则规定将“控制权转移”作为确定收入确认时点的标准。采用 FOB、CFR 和 CIF 三种贸易术语成交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风险即转移。


如果合同中存在验收条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应用指南》单行本 P51:“当企业能够客观地确定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客户验收只是一项例行程序,并不影响企业判断客户取得该商品控制权的时点。”此时,在确定是否将货物越过船舷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之时,还需要对合同中的验收条款进行判断,如果卖方在发货之前已经对其实施了必要的检验,从而可以将买方提出品质和数量异议的可能性降到很低水平的,则不影响其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确认收入的基本会计处理。如果可以合理估计装船后买方提出品质、数量异议等可能存在的退货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应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发生销售退回时,再根据退回数量的多少,相应冲减或结转“预计负债”、“应收退货成本”。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应收退货成本


未全部退完的情况下: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超出估计的退货成本: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收退货成本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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