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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案例




  最近,财务小张在年底梳理公司业务时,发现了一个问题。




  企业在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部分客户不需要发票,所以就没有开具发票。但是,这些业务确认了对应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并通过纳税申报表上“未开票金额”栏目进行了调整,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这样操作,对企业是否有涉税风险?




  纳税人只要发生经营业务确认销售收入,就应当开具发票,无论付款方是否索取发票。但是,对于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售小额商品或者应税劳务的,消费者不索要发票,是否需逐笔开具,以各省规定为准。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 参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后公布)规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售小额商品或者应税劳务的,面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的,应按规定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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