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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收入支出明细表(小区物业收入支出公布表)


作为一名小区业主


近日,丰泽法院


案情简介


2021年,谢某等人作为原告,小区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布2004年至2009年间经营公共部分的收益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电梯维保记录以及物业财务收支情况等。


庭审期间,物业公司辩称,因2004年至201明细表9年时间跨度较长,部分公布资料已经不全,对于没有缺失的资料收入同意提供,但应由业主提供线索协助寻找资料。小区的物业服务实行包干制度,收完物业费后,小区电梯的日常维保由物业公司负责,与业主无关,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合同的义务,其他的费用情况物业公司则无义务提供。


日前,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是业主请求物业公司公开小区管理的相关资料引发纠纷,为业主知情权纠纷。物业公司根据业主委托管理时,应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根据相关规定明细表,业主的知情权范围包括,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支出收益情况,停车位、车库处分情况等。综上,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应向谢某等人,出示2004年至2019年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收益情况及其配套合同、收费凭证,以及电梯维保记录及合同等。


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表宜,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小区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共有部分及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知表情权的义务主体亦不尽相同,如收入不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加以限制,将因披露范围过大而导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业主虽依法对上述规定内容享有知情支出权与监督权,但业主对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没有必要面面俱到的了解,义务主体亦无需事无巨细的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故在本案公布中,法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请内容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逐项进行明确。


来源:丰泽法院


编辑:石 慧 郝明婕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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