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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利息费用化资本化(发行债券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导读:在许多财务人员的心目中,存货的费用是不应资本化的,因为按惯性思维,企业的利息费用应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处理,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但新的会计准则对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房产、大型设备如飞机,轮船,火车,专用设备等如果符合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这一准则的实施,势必对企业的财务,税务,资产运营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本文试图从这几个方面,作出自已的解读,希望对财务同仁们有所帮助。


一、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7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借款购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及终止确认


第一、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券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二、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条件:


1、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


2、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将在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应符合几个要件,首先是生产活动已全部完成,其次,符合主要设计要求,不影响正常销售,后续发生的支出已不存在或很少。




在实务中,以产品的验收合格,作为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点


三、借款费用的财务处理方法


第一、借款费用,如属专门借款的,专款借款的利息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计入产品成本中的制造费用明细科目中,待产品完工后,转入存货的生产成本中。专项借款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制造用。


第二、房地产行业的借款费用,应计入产品的开发成本中。


第三、如非专项借款,应按生产设备,房地产项目的累计支出平均数作为分摊基数,在企业的总体的利息支中,将归属于生产设备,房地产项目的利息支出计入产品的制造费用或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中,如同时存在多种生产设备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工业企业或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恰当的分配。


四、对企业带来的边锁反应


第一、财务层面:


1、部分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会使本期的财务费用大为减少,如果本次存货没有全部对外销售,将会让本期的利润大为增加。


2、由于部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计入了存货的账面价值,将会使库存的存货的金额上升,而产品对外销售后,会使企业产品的毛利率明显下降。


3、从经营现金量来看,由于部分借借款用计入了产品的成本,意味着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支出大为增加,而筹资活运现金流大量减少。


4、从相关财务指标来看,财务费用率明显下降,而毛利率水平明显下降,存货的周转率会有下降的可能。


5、为操纵利润带来了极大的方便。部分企业会利用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便利,扩大资本化范围,在累计支出平均数,利率成本上作文章,让本不能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资本化了或多资本化了。在利润不好的年度,通过积压存货的方式以达到虚增本年利润的目的,特别在产品出现了微利或有亏损时,极容采用这种方法来达到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


第二、税务方面


1、由于部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本期产品不对外销售或积压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会增加,会增加企业的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金额,使本期的所得税费支出有明显的上升。


2、极易出现所得税支出的不均衡,由于按旧制度财务费用当期计入损益,而资本化后,损益唯有通过存货完工并实现销售才体现,会使企业的所得税费用支出与利息的支出的时间呈现滞后状态。


五、新制度变更对财务工作的重要启示


第二,对财务分析形成了挑战,在财务分析中,比较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分析手段,但由于制度的变更,使资产的计价基础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所以在后续的分析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影响因素,才能让财务分析更具一致性,比较性。


第三,对财务指标的影响需有清醒的认识,以便作好相应的预案。


第四,对税务的影响同样不可小视,需充分考虎到有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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