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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会员:


我公司是北京海淀区的企业,准备在朝阳区设立一家分公司,请问该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因此,你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你公司汇总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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