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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资优先支付的规定(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按月支付政策的解读)

案件事实: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江西三建承建甘肃星光达住宅项目,并进场施工。后双方双签署了其他合同,且双方合同不完全一致、双方互不认可对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各份合同除对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期约定不一致外,但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取费类别、计价依据等其他内容约定一致。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重点介绍焦点二其中的一项:即发包方向劳务队支付的工资、劳务费借条能否认定为支付工程款?


甘肃星光达公司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向劳务队支付工程款的支付凭证及明细、兰州市新区执法局出具的《证明》以证实被告按新区有关部门的要求,代为支付原告劳务人员劳务费10326676.8元,主张该笔款项应视为已支付的工程款。


而江西三建公司认为:1、上述案外人的签名无法确定为是否本人签名;2、无法证明被告支付款项为涉案工程发生的费用,不同意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发包人在兰州新区执法局的监督下向涉案工程施工劳务队支付的工程款10326676.8元,应视为向江西三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二审法院认为:发包人提交相应付款的银行汇款回单、劳务费借条、垫款协议、承诺函、农民工资收条等凭证,分别有周永刚等人的签字,上述签名分别出现在《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报验单》作业班长一栏,证明星光达公司付款对象就是涉案工程的劳务人员。另发包方陈述该款项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和监督下向涉案工程的劳务人员支付的,结合该《证明》及发包方一审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据,星光达公司的该主张应予采信。江西三建公司否认星光达公司支付的该款项与涉案工程款有关,但是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裁判,最终认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劳务队支付的工资、借支费用等款项应为支付的工程款。


律师点评: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最终认定的关健因素为:1、支付款项的对象有证据可以证明收款人为涉案工程的劳务队;2、有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支付;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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