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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支付工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规定)


对工资支付,尤其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有的用工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结清工资,这种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劳动者在千里之外,有的急需用钱,用工单位这样做劳动者叫苦不迭.那么,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者可以这样做,一分中教会你维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哥帮忙提醒: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便是用工单位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之时。如用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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