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会根据酒店是否包含早午晚饭以及是否过夜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为多少?
解析: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差旅费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仅对机关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无需发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职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财税部门并没有对企业制定差旅费津贴标准,笔者建议,企业可参考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制定本企业差旅费津贴发放方法,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应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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