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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个人投资者合法权利(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的受害投资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规定》的计划出台是为了推进《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具体落实,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指出,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


近年来,我国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A股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破冰,监管机构、交易所对相关监管规则也进行了大幅修订,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大大便利了投资者维权。


武峰认为,根据《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受害投资者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受害投资者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出申请, 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规定》有明确的时效期限,相较于投资者个人申请,投资者保护机构更能把握时限要求,并且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也可大量减少有关部门申请受理数量,更有利于加速相关款项的执行到位。”


此外,根据《规定》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已全部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监会不再就相关事项受理新的申请,并予以公示。”


武峰表示,由此可见罚没款转化为的民事赔偿款是“先到先得”,如果在先申请的投资者已经将罚没款受领完后,后面再有投资者申请就不会再被受理。投保机构参与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则可充分保证每一位投资者公平分配该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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