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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已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买卖装修的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装修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也作出相关规定:“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税务部门表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局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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