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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制度解释26条和民间借贷解释4条(担保制度第36条司法解释)



1、民间借贷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借款按说不复杂,不就是本金多少?利息多少?期限多长?万一逾期了如何处理吗?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呢?就是没有书面合同,导致各说各话,以至于朋友成了仇人。


书面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有了书面合同,就算以后有纠纷也有处理依据吧,免得上了法庭胡说八道。


就是考虑到民间借贷多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所以好多民间借贷是没有合同的,有的只是在微信上进行了转账,也没注明利息、期限等,所以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好多条款是关于没有书面借贷合同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规定。



2、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比如借款10万,年息12%,也就是一年的利息是1.2万,但出借人不能预先扣除1.2万的利息,只给借款人8.8万,让借款人到期后归还10万的借款。


这种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叫做“砍头息”,法院是不会认的,这种情况法院只认定借款的金额是8.8万,不会按照10万本金认定的。



3、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和之前的《担保法》对于没有明确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相反的,现在的民法典规定,没有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只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这一点大家必须注意。


4、下列情形民间借贷是无效的: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从严理解就是如果一家企业有银行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还给另外一家企业或者个人出借款项的,这种借贷合同就是无效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第(1)条说的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的,第(2)说的是从别的地方弄来钱转贷的,也算无效,看来只能是公司自有资金才能借贷。



(3)未依法取得放贷人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这一款规定,就是说你企业或这个人不能以贷款为职业,并不是每个人或者企业都能靠房贷过日子的,这需要国家批准。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以上两点应该好理解


(6)违背公序良俗的


举一个例子,不能给一个女性借款,让人家当你的情人。



5、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个不是你说有利息就有利息,最好事先说清楚,否则一大笔钱就让人家白拿了。


6、利息不能超过国家规定


原来的利息只要在年息24以内就算合法,现在的司法解释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现在大概算一下,基本上就是年息不能超过15.4%,超过的话,国家将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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