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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所得税规定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什么为应纳税所得额)

小王于2019年12月买入了A服务公司30%股份,成为了A公司股东。2020年1月,A公司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1年6月,A公司宣布派发现金股利,那么小王持有的原始股股份取得股息红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红所得吗?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文: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1.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由于小王是在A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同时持股期限超过1年,所以小王持有的原始股股份取得股息红利应免征个税股息红利所得。


同时小王了解到,A公司后期有转主板上市的规划,那A公司主办上市成功之后,小王所持有的原始股股份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后,还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转主板上市后持股期限超过一年不需要。根据《财税[2012]85号》文: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1. 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2. 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若A公司是退出新三板后,再从主板上市,小王所持有的原始股股份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后,还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解禁后持股期限超过一年不需要。根据《财税[2012]85号》文:“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征;解禁后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获取的股息红利免征个税;解禁后持股时间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含1年)的,获取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征;解禁后持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含1个月),获取的股息红利全额计征。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限售股规定如下:


财税[2009]167号文:“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财税[2010]70号文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1. 其他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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