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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收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条件)


河南为何叫停“管理型总代理”业务模式?


河南银保监局向业内下发通知,叫停部分人身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以“管理型总代理”的名义开展合作的业务模式,双方合作必须直接签订保险业务代理或经纪协议,并认为这种合作方式涉嫌虚挂保险中介业务,无法实现保险公司对合作中介渠道的有效管理。


银保监会中介部副主任此前曾表示,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应坚持改革创新,通过推进研究开展综合金融销售和管理型总代理业务模式以及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推动行业发展。王国军则表示,此处的“管理型总代理”业务模式指的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保险销售的基本功能之外,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市场营销、收取保费、核保、理赔、风险管理、产品开发、精算定价、协助安排再保险等业务。


王国军认为,河南银保监局叫停的是中介机构将业务外包给其它保险中介的业务模式,而银保监会中介部副主任所指的“管理型总代理”业务创新模式是指中介功能的拓展,二者并不是一回事儿。


兰迪律所的合伙人陈禹彦则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我国目前没有认可这种管理型总代理模式。这种模式的不利之处在于,大型保险经纪由于自身客户流量不够,需要捆绑中小经纪公司共同提升销量以求规模和利润,但演变到后来,大型保险经纪会逐渐变为专业渠道,或者主要做保险公司渠道,但中小保险经纪可能会因为合规束缚较松,获客更灵活机动,对于合规和业务管理则会越来越疏远。


陈禹彦还表示,“这种管理型总代理模式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现在已经被欧洲所接受。但在国外该模式的核心并非是大型保险中介向小型保险中介收单,形成批发和零售的关系,而是大型保险中介进行市场调研后和保司共同研发保险产品,保司单独授权其销售,并且允许其转委托,只是在国内实践变了味道。”


北京鼓励辖内中介机构创新、差异化发展


财联社记者还从业内了解到,为了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北京银保监局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该通知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的内容,包括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强化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底线和红线意识,持续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非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等。


通知提到,加大传统业务转型力度,积极拓展高附加值、高专业要求的风险保障业务。围绕客户多样化需求开展风险咨询、保单安排、保单托管、理赔支持等服务。鼓励通过资本运作、战略合作等方式畅通健康管理、养老服务、机动车维保等产业服务链条。同时围绕“一带一路”、制造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双碳”目标等国家战略领域,发挥机构股东资源优势,积极拓展增量保险市场。


陈禹彦表示,北京银保监局下发的通知,首要是明确指导思想和建立健康市场目标,很明确指向了国内保险经纪大多数是渠道批发商的现状,如果管理型总代理模式要在国内发展,那么大型保险经纪公司的创新,尤其是产品研发上的创新就要提到业务层面首要位置。在创新的道路上,保证合规和风险意识,利用技术进行业务开拓和管理,对于销售队伍进行变革,顺应时代发展,尤其是新领域的开拓。这样才是一个良性的发展模式,避免内卷。


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加强合规经营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北京银保监局和河南银保监局的通知中都提到了强化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底线和红线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北京银保监局的通知中指出,对于存在股东纠纷、公司治理不规范、内控管理缺失、系统建设滞后、机构和人员管控失序等问题和风险突出的机构,支持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具备技术特长、资源优势和合规意识的股东,推动机构转型发展。


陈禹彦表示,这是针对中介牌照民间市场繁荣,股东之间相互担保拆借,卷入民间不良债务环节,引发金融系统不稳定的现象,对内控提出了要求。内控治理上落实,最终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河南银保监局的通知也指出,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人身险业务的品质管理,不得以“费用包干制”、“分支机构加盟”等形式开展人身险业务,杜绝“飞单”、“卖单”等违规行为,并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和政策尺度,确保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创新,在监管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


本文源自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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