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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什么是股权激励


  • 股权激励和37号文的关系
  • 股权激励和7号文的关系
  • 股权激励和69号文的关系
  • 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和期权的区别: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而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某些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来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或股份的权利。




    股权激励和37号文的关系


    VIE架构是企业出海融资上市的常用模式,而境外一系列SPV搭建完成后,紧接着就是中国外汇管理局关于37号文的报备事项。


    股权激励对于企业改善公司组织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境外红筹结构中境内居民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法规为:上市前需要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4]37号文。


    汇发[2014]37号文第六条规定:


    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股权激励和7号文的关系


    7号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7号文登记,是针对境外上市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员工通过获得企业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境外收益的合规性登记。也就是说,在境外上市企业并有员工激励计划的企业,在上市或新计划发布3个月内,公司需要就激励计划进行7号文登记。


    从申报时间来说,境外架构企业在上市时或计划发布的3个月内,就需要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申报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在境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有以下选定原则:


    1. 一定要和上市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


    2. 在实践中,一般要求这家代理机构里面有雇佣参加本次激励计划的员工。


    就申报地点来说,需要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外管局进行申报。




    股权激励和69号文的关系


    69号文是指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需要关注的是,其中第(十)项内容为“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具体内容为:


    1、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2、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3、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虽说是新发布的文件,但这个所谓的“新政策”,只不过是在重申老的规定,本质上是为了加强征收管理。15日内报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早在2009年的时候就有了。


    基于当前股权激励的个税的新计算方式仍不明确,且极有可能在数月之后发生变化的背景,上市公司应当极力为争取更有利税收政策做好铺垫,建议:


    1、计划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必须向辖区内的税务机关及时报送最新格式的材料,且应当在授予完成的次月15日内完成。


    2、已经实施激励计划,且已经授予权益并仍在有效期内的上市公司务必在年底前补充报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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