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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继续审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2016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受四川成都的黄女士委托,代理其土地行政征收上诉案件。一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案外人雷某某曾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相同的行政诉讼,该院业已作出行政判决。由于人民法院已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进行过审理,现黄某某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上诉人黄某某上诉称,原审法院违反程序,未经开庭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剥夺了黄某某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批复违法无效。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被上诉人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批复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黄某某提起诉讼时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案外人雷某某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尚在进行中,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裁判,故黄某某有权就同一行政行为作为共同诉讼人提出相同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其合理、合法的诉权。黄某某、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在案证据,证实黄某某的起诉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驳回起诉的情形。原裁定以黄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驳回黄晓英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裁定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并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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