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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计抵减政策解读(农产品加计抵减最新政策2020)

丰收的季节到了,各类应季农产品纷纷上市,这些农产品进项税额又该如何抵扣呢?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加计抵减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进一步调整,农产品适用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同步调整为9%。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对农产品深加工给予1%的加计扣除。


注:农产品加计扣除要分两步走哦,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生产领用时加计1%扣除。


加计抵减 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则既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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