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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国库科(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官网)


公开资料显示,陈吉彦,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大连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副局级),2017年6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7月,大连市纪委通报指出,陈吉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向监管企业借用车辆常年由个人使用,多次接受监管企业宴请;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跑官要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执纪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介绍,经大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陈吉彦开除党籍处分;由大连市监察局报请大连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书显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对陈吉彦犯受贿罪一案作出(2017)辽0202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吉彦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辽02刑终314号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吉彦在担任大连市国资委纪委书记和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承揽业务、安排工作等,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8.2万元及美金0.5万元(约折合人民币3.4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


澎湃新闻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陈吉彦的受贿对象既有企业、也有单位下属。其中,此前他在负责协调、解决大连染化集团土地问题的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福佳集团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9年12月20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陈吉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收缴;对未退还的赃款,继续追缴,均上缴国库。


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陈吉彦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陈吉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陈吉彦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吉彦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


2020年5月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吉彦撤回上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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