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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工作规程七十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面对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征管对象的变化,稽查部门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自然人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稽查的对象要以高收入人群为重点,稽查的经济行为要以股权转让和资本交易为重点。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的征管对象从以企业纳税人为主转为以自然人纳税人为主,原来行之有效的以票控税征管方式失去功效,原有的稽查模式和手段难以适应对自然人纳税人稽查的要求。因此,稽查部门需要积极探索面对自然人纳税人的有效方法。


在现行制度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执法权有限。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对个人银行账号进行查询。但是税务机关仅能针对纳税人在某个银行的账号进行查询,对其在多家银行开户的情况无法统一查询,只能在各个商业银行逐家查询,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户信息难以全面掌握。另一方面,稽查部门应对自然人检查的能力还不足。针对自然人纳税意识相对较弱、配合程度较低的情况,税务机关直接打交道的经验还不多,获取电子凭证或通过第三方信息取得相关证据资料的能力还不足。


在制度建设层面,要强化顶层设计,完善针对自然人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法规建设。针对当前税制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管理空白点,提请上级相关部门强化顶层设计,出台法律法规,赋予地税机关对自然人纳税人相应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


一是以修订税收征管法为契机,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增加税务稽查机关应具有的必要的侦查权和搜查权。同时出台适应对自然人实施检查的稽查工作规程,全面规范对自然纳税人的稽查工作。


二是加强对现金资金流的管理,完善对自然人的财产监控。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严格设定现金提取与交易限额。推行和鼓励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加强对自然人应税行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控。完善资金流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大额现金报告及备案制度,让税务机关能及时掌控纳税人的大额现金使用情况,避免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款流失。


在工作手段层面,要加强部门协作,搭建大数据平台,构建协税护税网络。


一是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构建全国统一的自然人信息交换平台。建议由国家大数据运用主管部门牵头,构建全国统一的自然人信息交换平台,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整合财政、银行、海关和社保等职能部门的个人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包括自然人的户籍、收入、房产和土地等各方面的数据库,实现对自然人涉税信息的智能查询。


二是充分整合自然人信息,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平台。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自然人信息交换平台基础上,以各省地税局为中心,建立适用于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所有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平台,台下设现金管理、 信用评级、 财产收入管理等子系统。税务机关可通过该平台查询自然人个人基本信息、银行账户基本信息及个人信贷信息、不动产评估申报及从其他部门采集的、可以反映其他资产状况的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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