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销售方式下增值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一、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1.企业所得税:
(1)一般情况下,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特殊情况下,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2.增值税
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商品按照购进商品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按照购进和销售两项业务来处理。
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
1.所得税
销售商品按照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确认。
2.增值税
(1)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销售,应当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认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2)除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货物以旧换新销售,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不得冲减旧货的收购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
1.所得税
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2.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而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四、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
1.所得税
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2.增值税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五、已售商品发生折让和销售退回
1.所得税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商品销售收入。
2.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六、买一赠一组合销售
1.所得税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2.增值税
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按赠品的不含税价确认销项税额。
七、非货币资产交换
1.所得税
对换出的商品视同销售,对换入的商品按购进货物处理。
2.增值税
以各自发出的商品核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的货物核算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但各自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其他特殊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1.平销返利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种是商业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供货方不能冲减销项税额。一种是供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供货方可以冲减销项税额,商业企业冲减进项税额。
2.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
转让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的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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