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5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所属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
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
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690 号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7 月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 10,000 万股,发行价格 6.72 元 /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67,200.0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653.78 万元。2014 年
7 月 28 日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2014 年 7 月 2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
验〔 2014〕第 8-2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4 日披露的《 重庆
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
二 、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投入募集资金
智能现场仪表技术升级和产能
1 24,453 24,453
提升项目
流程分析仪器及环保监测装备
2 12,865 12,865
产业化项目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3 5,268 5,268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4 偿还银行借款 20,000 20,000
合计 62,586 62,586
1、公司“ 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已实施完毕。
2、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1,431.66 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内
容详见 2014 年 10 月 18 日 披露的《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09
号)。公司现已完成 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置换。
3、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智能现场仪表技术升级和产
能提升项目”的子项“智能核电温度仪表”实施主体为 公司 全资子公司重
庆川仪十七厂有限公司,“流程分析仪器及环保监测装备产业化项目”实
施主体为 公司 全资子公司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上述项目除已提前
实施部分外,未实施部分的实施方式由 公司 向承担项目的子公司增资变更
为向该等主体提供借款的方式,待项目完成后,再将该等债权转为对其增
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4-024)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2015 年 3 月 4
日,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与募投项
目实施单位重庆川仪十七厂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洋河支行
(以下简称“开户行”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广发证券同时
还与募投项目实施单位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截止 2015 年 3 月 4 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 存储金额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号 (万元)
中信银行股
重庆川仪自动化
1 份有限公司 7421010182600438219 39.57
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分行
重庆银行股
重庆川仪自动化
2 份有限公司 518801040000255 31130.19
股份有限公司
两江分行
招商银行股
重庆川仪十七厂 份有限公司
3 123906237810701 2416.00
有限公司 重庆洋河支
行
上海浦东发
重庆川仪分析仪 展银行股份
4 83010155200002601 7556.00
器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重
庆分行
四、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该单位承担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
规章。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开户
行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募投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
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建武、
伍建筑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
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募投项目实施
单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对账单,并
同时抄送公司和广发证券。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
)
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募投项目
实施单位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
但 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终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广
发证券及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九)广发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未按约定履行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
告。
(十)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广发证券、募投项目实施
单位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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