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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个体户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体户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核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缴纳计算应纳税所征收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个人所得税要不要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核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要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缴纳体工商的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因此,实务中对于个体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核定:


1.核定所得率交。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金额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交所得额适的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务征收中,多数是用综合核定征收率,就是直接用:应纳税额=销售额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包括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属于“经营所得”的,也是按照这种方式核定征个体户收要个税的。


2.双定户。直接核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双定户,俗要不要称“包税”,即每月或每季度个体户缴纳固定金额的“经个体户营所得”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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