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以下几类支出,不可用于税前扣除
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定义
行政和解金,是指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与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
法规依据:《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4号)
二、行政和解金的税务处理
(一)支出方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收入方
1.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代收方:不征税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
提醒:财税〔2016〕100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2类支出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行政和解金;
10.永续债利息支出;
11.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
1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
13.母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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