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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评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规范性文件吗)

在基层税务稽查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原因,税务稽查工作还没完全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为此,笔者就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任务型稽查现象普遍,稽查目标有“功利化”之向。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来看,税务稽查的首要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征管法》也明确指出“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稽查首要任务应该是打击震慑,目标是通过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其涉税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促进纳税人提高遵从度。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各种考核评比把查补税收收入作为稽查首要目标,为此少数单位大规模推行了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税务稽查目标定位偏差与错位,会影响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对税收秩序和经济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传统的稽查管理就是任务型稽查,新体制要求从任务型转向执法型,但税收任务过重导致任务型稽查得不到改变。对稽查适当明确一些任务考核指标也未尝不可,但如对稽查部门定的任务过高,并且以完成任务作为考核硬指标,容易形成单纯的任务观点,对严格执法、严格稽查程序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稽查征管权限交叉,稽查职责有“分散化”之势。一是税源管理与稽查权限的交叉导致多头执法与重复检查。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及风险应对与稽查的关系未充分厘清,使工作中出现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争抢“税源”的情况,造成多头执法与重复检查,降低了税务稽查的严肃性。二是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增加了稽查难度。随着收入压力的不断递增以及精细化管理的推行,基层征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特别是纳税评估的实施,原先由稽查部门在检查时容易发现的一些浅显的、简单的涉税问题,现绝大部分已在评估环节解决,只有复杂的、深层次的问题留待稽查部门去发现、去查处。同时纳税评估也是对纳税人应付税务稽查能力的一次“演习”和“培训”,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稽查对涉税违法行为查深查透的难度。


(四)偷逃税手段不断翻新,人员素质有“落后化”之忧。双牌县国税局目前仅有7名稽查人员,占全部在职人员的10%左右,稽查工作面广,纳税户多,工作量大,稽查力量单薄的问题日益凸显。同时,稽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大多局限于就账查账,真正能从账务中查出问题、找到“猫腻”的人员不多,导致重大涉税案件“擦肩而过”而无法查处。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涉税犯罪呈现高智商、高科技化,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电子商务、通讯技术、复制技术、银行结算体系等手段进行偷逃税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至于能运用电脑查账技术,将查账与税收法规融合贯通的人才就更是凤毛麟角。


二、几点建议


(一)明确稽查职能定位。确立以打击震慑为主的稽查目标。所谓“重点稽查”就是强调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作用,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案件,维护税收的公平与正义,让所有纳税人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因此,对税务稽查来说,严格执法就是最好的服务。理顺征管与稽查的关系,首先要厘清税务稽查与管理的分工。要根据征管模式的特点,科学划分稽查与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一方面应避免职责权限交叉带来的多头检查,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权限覆盖面过窄带来的管理空白。其次,要建立查管联动的机制。一方面,稽查与管理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在管理中发现的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送稽查;另一方面,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也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真正做到以查促管,查管并举。


(二)创新稽查运行机制。尝试项目化的检查方式。在目前税务稽查资源比较稀缺的情况下,对所有案源进行全面检查是不现实的,项目化检查就是对一些线索比较明确、涉税问题比较单一的案件,可以对企业的某一项目进行检查,如资本交易,出口退税等项目,而无需进行全面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稽查资源稀缺的问题。也可尝试团队化专业化的检查模式,对一些规模较大、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可以跨部门组建一些临时性的团队,提升检查的应对能力。要建立和完善稽查各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突出信息资源的传递与共享、各自执法职能的协助与互补,促进稽查工作流程对接和管理互动,提高稽查管理效率和效益。


(三)提高稽查信息化水平。一是提高税务机关的数据质量。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掌握第一手的涉税资料,同时加强数据的纵向横向分析,充分挖掘信息数据的潜力。二是建立第三方数据交换的长效机制。建议从国家或省级层面建立税务与工商、海关、证券、产权、供电、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信息数据,及时掌握涉税信息。


(四)完善稽查相关法律。适当提高稽查机关的执法权限,改变由于稽查人员没有侦查权而对纳税人偷骗行为无法彻底核查,从而丧失战机的现状。建立司法监督体系。目前社会上税收违法案件居高不下,这与税务机关的重征轻罚、执法软弱有一定关系,客观上也形成了低偷税成本的环境,使一些法人冒险偷税。要加重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必须对我国《刑法》及《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加重其量刑和经济处罚幅度。如对偷抗税情节特别严重者,应由原来的七年以下,修改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增加涉税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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