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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土地增值税法规(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房地产会计好做吗?【播放】


  不开发直接卖地


问题1  房地产企业“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


第五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21号)规定:


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产权的具体计算问题


(一)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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