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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三流一致的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一致指的是什么)


税务局对企业进行检查,查的最多的恐怕就是发票了,而发票中查的最多的肯定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抵扣增值税,还可以作为列支成本费用的凭证,所以购货方支付款项时,大多数情况下肯定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够顺利的抵扣税款和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吗?这还真不一定,毕竟目前阶段的我国,还不是一个诚信社会,而且许多人为了攫取非法利益,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国家规定了关于增值税发票要“三流一致”的规定



所谓三流一致,有个著名的文件,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我们一起回顾一下:



文件很简单,就短短三条,然而很重要,很有指导意义,税务局查发票就是根据这三条来处理,这三条的文字复制如下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只有符合这三条规定,发票才能正常的抵扣增值税。实务中,可能会有这样的操作,甲从乙那里购买货物,却让丙给乙付钱,乙给甲开具专票,因为丙欠甲的钱,这样也是不允许的,因为收货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虽然理论上说得通,税务上却是禁止的



三流一致你搞懂了吗?那就是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有的地方税务局检查时还有一个流,那就是合同流,你从那里取得的发票,就要付款给那里,同时货物也是从那里取得的。另外,看看有没有有效的购物合同。


以上说的是购销合同,实际上服务、劳务合同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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