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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银行开户要问用途(银行问开户用途该怎么说)



钟振律师:


邱悦律师:


现如今,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之间,比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写借条以及其他凭证,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一般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即需要拿出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


通常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时主要依据借条、借款合同、转款凭证、有关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来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如果借贷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款关系成立的也可以依据微信聊天记录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陈述以及微信转款记录等。


相关判例


判例一、给好兄弟借款做担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件事实:刘某看到一家正在经营中的饭店要转让便想接手,因资金不足,几经介绍,刘某找到宋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2021年6月底偿还。宋某担心刘某到时不能还款,便要求刘某提供担保。刘某想到自己的发小洪某,一顿酒足饭饱之后,财大气粗的洪某便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后刘某经营失败,借款到期后,仅偿还了宋某5万元。宋某多次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一直推诿,宋某便向担保人洪某索要,洪某以宋某应先向刘某索要为由亦不还款。2021年10月,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5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洪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洪某对案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原告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刘某不能履行债务,故对原告宋某请求被告洪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规定完全改变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默认保证方式从连带责任保证修改为一般保证,具有颠覆性,也更具有合理性。默认一般保证的法理基础在于,传统民法中的保证以无偿性为特点,保证人是为他人债务的不履行而承担责任,从性质上应当具有补偿性,考虑到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应当以一般保证为主,连带保证为辅,如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本案中,被告洪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洪某对案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判例二、民间借贷利息一分六厘,是年利率16%还是1.6%?


案件事实: 2014年7月27日,刘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付某借款50 000元并约定年利率16%,期限1年。


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归还,要求继续借用。双方将未还利息和本金一并计算在内,付某又另外拿出一笔钱,一共凑成100 000元,重新借给刘某,双方约定利息按年息一分六厘计算,期限2年。


2015年10月20日,刘某又向付某借款200 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一分六厘计算,期限2年。


此后,刘某陆续向付某还款205 000元,但剩下的借款和利息,到期后付某多次催要,仍然没有结果。最终,付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一、刘某归还付某借款本金264 080元及利息4 000元;二、刘某支付给付某借款利息(本金以264 0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


律师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其次,对于年息一分六厘的理解,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所以为避免歧义,借贷双方在约定借款利息时最好将利率以X%/年、X%/月等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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