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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华瑞润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DHD3369)《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22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9日对你单位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4月18日,经对注册地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8号13号楼4单元301户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陈乃利,电话无法接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自2018年3月6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没有购进货物信息,对外开出发票货物品名主要为镀锌铁皮风管、塑胶面层、水泥、螺纹钢、钢材等。


(三)你单位集中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对外开具发票,直接走逃(失联)不进行纳税申报。


(四)你单位没有银行开户账户信息。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虚开发票行为”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对外向山东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鸿锦扬帆实业有限公司、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山东宏雁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隆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垦利县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74家企业开具的49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44851178.31元,税额1345535.1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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