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背景:在当下的用工环境中,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单位,比如保安公司、物业公司、物流公司等基础劳动岗位的工人,因各种原因不缴纳社保或者是不愿缴纳社保(部分是处于单位利诱,也有部分是员工自己不愿多出钱,希望工资尽量自己存起来),并单方向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保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不交社保的协议。
用人单位因此而不给这部分员工缴纳社保。
二、从法律角度评价不交社保的法律后果问题
1、劳动者、用人单位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劳动者的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单位有缴纳义务。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或与单位签订不交社保的协议后,劳动者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处分。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书面承诺或约定无效。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仍然存在,劳动者对承诺或协议反悔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具有溯及力,单位应当补缴。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未交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较大金额医疗费支出的,因未缴纳社保将无法申请工伤保险理赔或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的,工伤责任或医保可支付的金额由用人单位承担,并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而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
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固然有其责任,但是劳动者也有自己的责任,不要被社保补贴迷惑了。以不交社保为代价换来的所谓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权要求劳动者退还该部分社保补贴。
2、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或与单位协议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能否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司法实践中该情形下是否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请求权存在争议。
如北京地区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上海地区法院认为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因此,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看当地私法口径以及未交社保的具体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这是法律规定层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差异即上面所述的不同口径。
总结,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或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放弃,都无法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除非劳动者不提出要求。只要劳动者提出缴纳要求,单位就应当补缴。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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