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银行开户吊销和注销(注销银行卡必须在开户银行注销吗)


基本区别






《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企业破产法》第12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此,注销是公司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





以案说法




(一)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诉称:其向被告B公司供应钢材,B公司尚欠货款139万元。被告房某、蒋某和王某为B公司的股东,B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A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某、蒋某和王某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B公司偿还A公司货款139万元及违约金,房某、蒋某和王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某、王某辩称:




1.两人从未参与过B公司的经营管理;




2. B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




3. 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某、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B公司财产灭失;




4.蒋某、王某也曾委托律师对B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B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某、王某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A公司对蒋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B公司、房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履行了709万元的供货义务,B公司已付货款570万元,尚欠货款139万元。另,房某、蒋某和王某为B公司的股东,所占股权分别为40%、30%、30%。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B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B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




1、B公司偿付A公司货款139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2、房某、蒋某和王某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蒋某、王某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A公司按约供货后,B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某、蒋某和王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应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B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某、王某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某、王某在B公司中所占的股权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B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某、王某辩称B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B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B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B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B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B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B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某、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蒋某、王某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某、王某欲对B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B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某、王某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某、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相关建议




(一)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防止营业执照被吊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